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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或伤害)责任如何认定
2011-11-06 14:54:44 来源:匿名
就司法实践而言或对患者来说,过去将医疗事故划分为医疗技术事故和医疗责任事故并无多大意义,因为依据民法所确立的民事赔偿原则,只要因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都要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而且赔偿责任的范围并不因为主观上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而有所改变,所以在医疗事故中的赔偿中就更没有必要区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不论出现哪一类事故,患者均可以根据其受损害程度,请求损害赔偿,其赔偿的标准都是相同的。
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新出台的法规的另一个特点是取消了医疗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的划分,更全面地体现了上述原则,明确地将主要由于技术条件不允许或当时医院技术水平不高导致的病员损害情况列于事故之外。实践中,广大医务人员在主观愿望上都是想把工作做好的,但因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不足、技术水平低、经验不够,以致发生了事与愿违的损害结果,由此而追究当事医务人员的责任是不公平的。医疗事业是一项高科技、高风险的事业,有时医务人员面对紧急情况,必须在短时间内做出影响病员生死与健康的决定,而情况往往是复杂多变的,使人一时难以充分地考虑清楚,以致发生其他情况,结果导致了对病员的伤害。若将因技术和水平等客观条件所致的损害与因违法违规造成的损害等同,均由医务人员承担责任,未免过于严厉,也有悖法理。要医务人员对纯粹因技术原因导致损害的后果承担责任,无异于要一个严守规律、并无过错的医生去承担责任,有失公允;而对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病员损害的医生也难以起到督促、惩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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