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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11-11-09 10:27:34 来源:zhonhyuan
原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处长王慧因犯受贿罪被判刑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原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处长王慧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慧,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处长。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慧犯受贿罪,于200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慧于2002年8月调入市质监局工作,担任该局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人事工作;2004年8月被任命为该局组织人事处处长,负责该处的全面工作。2004年10月至2005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慧应朋友李华(女,44岁)的请托,利用担任市质监局组织人事处长的职务便利,为赵美(女,36岁)办理调入市质监局计量所工作的过程中,先后四次非法收受李华、赵美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5万元。其中,2004年10月,被告人王慧在其居住的汇都花园门口收受李华所送的人民币5 000元;2004年11月,被告人王慧在驾车与李华共同外出途中收受李华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2004年12月,被告人王慧在其居住的汇都花园门口安排赵美填写调动表时,收受李华所送的人民币5 000元;2005年3月,被告人王慧在济南市白鹤楼练歌城参加赵美等人的答谢宴请时,收受赵美所送的人民币5 000元。此后至200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慧又多次利用担任市质监局组织人事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安排段辉、杜冰、王聪、庄洪涛进入济南市质监局工作的过程中分别收受以上四人或其亲朋给予的现金及银行卡5.4万元。综上,被告人王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及银行卡共计人民币7.9万元。
2007年3月14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在掌握了被告人王慧涉嫌受贿的犯罪线索后,到济南市质监局将其传唤到案。经审讯,被告人王慧对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已掌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慧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成立,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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